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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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叫板”程序违法 检察院抗诉法院裁定再审
王宏杰 代成群

  据《检察日报》  “法律有规定,没钱打官司可申请免交诉讼费,我申请了,法院批准了,可他们裁定我自动撤诉,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8月13日,重庆籍农民陈德银终于接到了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的再审裁定书。
  2005年3月,陈德银在河南省灵宝市一个金矿打工。2006年春节他没有回家,继续在山上看护矿井。一天,陈德银发现有野兽袭击工棚,为了防身,他点燃了一根雷管向工棚外扔去,结果右手被炸截肢,左眼炸瞎,伤残程度为四级。事发后,矿主与陈德银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陈3.5万元费用。2006年7月24日,陈德银向灵宝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矿主赔偿他经济损失18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由于看病花光了所有的钱,在提起诉讼前,陈德银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法院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用,结案前补齐。2006年11月7日,陈德银提出免交诉讼费的请求,当天获得法院批准。然而,同时法庭作出裁定,将案件作撤诉处理。
  2007年1月5日,陈德银不服一审裁定向灵宝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该案中,陈德银申请免交诉讼费已获法院批准,不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法院的做法违反法定程序。3月24日,灵宝市检察院依法报请三门峡市检察院提起抗诉。8月初,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终止原裁定执行,指定灵宝市法院再审。